GB51251-2017《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明確規定了什么?
發布時間:2022-07-26 瀏覽次數:
GB51251-2017《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明確規定了什么?
一、排煙風機需要設置專門的機房
這條變化還是比較狠的,以前風機都是直接放在屋頂上,現在要加風機房!也就是屋頂要增加很多小房間,結構要重新建模計算復核;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風機房也不會太小;屋頂附屬用房面積變大了,這下完了,建筑高度可能要改了,結構抗震等級可能要也變了(根據突出屋頂房間的面積比確定);公攤又要加大了!還需注意,排煙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本來有排煙就要有自動報警了,現在又多了個噴淋,機械排煙的成本更高了。
4.4.5
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并應符合本標準第3.3.5條第5款的規定,且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對于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共用的系統,其排煙風機與排風風機的合用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機房內不得設置用于機械加壓送風的風機與管道;
二、不能直接采用土建風道
各種風道不允許用土建風道,如果采用磚砌風道內襯金屬風管,這個直接結果就是管道井面積加大了,而且施工難度也加大!如果不用內襯風管,直接用金屬風管,其耐火極限要求還是很高的!
3.3.7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采用管道送風,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送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送風管道的厚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規定。
3.3.8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1豎向設置的送風管道應獨立置在管道井內,當確有困難時,未設置在管道井內或與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風管道,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2水平設置的送風管道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未設置在吊頂內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三、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
這也夠狠,以前基本只在屋頂設置排煙風機就可以了,但現在,樓層中間要增加排煙風機,這又給建筑結構出了個難題,風機在樓層中間放哪里呀?居室旁邊放個風機,噪音大不大?排煙井是否要增加?這公攤是不是也要增加?
4.4.2
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四、增設固定窗
在有些區域,不管是否設置排煙系統,都要設置固定窗,方便消防救援人員破拆。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尚應按本標準第4.4.14條?第4.4.16條的要求在外墻或屋頂設置固定窗: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2的丙類廠房(倉庫);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商店建筑、展覽建筑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長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墻或貫通至建筑屋頂的中庭。
注:當符合本標準第4.4.17條規定的場所時,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帶(窗)替代作固定窗。
五、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加壓送風系統
3.1.5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采用獨立前室且其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獨立前室有多個門時,樓梯間、獨立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當采用合用前室時,樓梯間、合用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當采用剪刀樓梯時,其兩個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地上與地下加壓送風應分別獨立設置
明確地上與地下加壓送風應分別獨立設置,確實有困難時,應滿足一定條件。
3.3.4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樓梯間的地上部分與地下部分,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當受建筑條件限制,且地下部分為汽車庫或設備用房時,可共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本標準第3.4.5條的規定分別計算地上、地下部分加壓送風量,相加后作為共用加壓送風系統風量;
2應采取有效措施分別滿足地上、地下的送風量要求。
六、進排風口距離加大
進排風口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在屋面還是蠻長的距離,只能君在長江頭我在長江尾,兩頭設置。
3.3.5
機械加壓送風風機宜采用軸流或中、低壓離心風機,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岀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布置,且豎向布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0m;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
七、防煙分區的邊長變小了!
防煙分區長邊最大允許長度縮小為36m,防煙分區多了,擋煙垂壁也會多了!
4.2.4
公共建筑、工業建筑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及其長邊最大允許長度應符合表4.2.4的規定,建筑采用自然排煙系統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8倍。
八、強制性條文20條,必須滿足
標準共分9章和7個附錄
其中強制性條文共20條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電梯前室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3.1.5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當采用合用前室時,樓梯間、合用前室應分別獨立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3)當采用剪刀樓梯時,其兩個樓梯間及其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3.2.1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應在最高部位設置面積不小于1.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當建筑高度大于10m時,尚應在樓梯間的外墻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且布置間隔不大于3層。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風方式時,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可開啟外窗或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0㎡。
3.2.3采用自然通風方式的避難層(間)應設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其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避難層(間)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不應小于2.0㎡。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3.3.7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采用管道送風,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送風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送風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送風管道的厚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規定。
3.3.11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頂部設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尚應在其外墻上每5層內設置總面積不小于2㎡的固定窗。
3.4.1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計算風量的1.2倍。
4.4.1當建筑的機械排煙系統沿水平方向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獨立設置。
4.4.2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4.4.7機械排煙系統應采用管道排煙,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4.4.10排煙管道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防火閥:
1)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2)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
3)排煙風機入口處;
4)穿越防火分區處。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積小于500㎡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設置補風系統。
4.5.2補風系統應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且補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量的50%。
4.6.1排煙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該系統計算風量的1.2倍。
5.1.2加壓送風機的啟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現場手動啟動;
2)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3)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
4)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加壓風機應能自動啟動。
5.1.3當防火分區內火災確認后,應能在15s內聯動開啟常閉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開啟該防火分區樓梯間的全部加壓送風機;
2)應開啟該防火分區內著火層及其相鄰上下層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閉送風口,同時開啟加壓送風機。
5.2.2排煙風機、補風機的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現場手動啟動;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
3)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
4)系統中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補風機自動啟動;
5)排煙防火閥在280℃時應自行關閉,并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
8.1.1系統竣工后,應進行工程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