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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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7〕185號)、《關于印發重慶市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0〕107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的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快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市財政局修訂了《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快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7〕185號)、《關于印發重慶市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0〕10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是指在技術應用、組織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具有可復制可推廣價值,列入我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實施計劃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推動建筑產業現代化的財政性補助資金。
第三條 示范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自愿提出申請。補助資金的申請和補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各方監督。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統籌推動全市示范項目建設,制定示范項目實施計劃,組織開展示范項目監督檢查、驗收評估以及補助資金發放等工作。
市財政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委下達示范項目補助資金預算。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示范項目征集推薦工作,負責示范項目建設監管,參與示范項目驗收。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技術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市技術發展中心”)受市住房城鄉建委委托,承擔全市示范項目技術審查、建設指導、動態檢查、驗收評估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示范項目申報
第五條 申報示范項目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具有一定的建設規模。
(二)滿足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應用要求,房屋建筑類項目裝配率應達到65%及以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類項目裝配率及工業化部品部件應用符合現行有關規定。
(三)在組織管理模式創新、技術集成與創新應用、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六條 房屋建筑類示范項目除滿足第五條有關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市裝配式建筑標準化設計有關要求;
(二)主體結構部分計算分值不低于25分;
(三)推動裝配式裝飾一體化墻面或預制圍護墻應用。
第七條 房屋建筑類示范項目(政府投資或主導的項目除外)在滿足第五、六條有關規定基礎上,在建筑工業化、信息化、綠色化融合發展以及智能建造、工業化裝修等方面具備較強示范引領作用的,可享受資金補助。
第八條 申報示范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申請表(附件1);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裝配式建筑各專業施工圖(建筑、結構、電氣、給排水、暖通、裝飾裝修),以及裝配式建筑專篇;
(四)示范項目自評估報告;
(五)已通過施工圖審查的項目應同時提交施工圖審查合格書,采用新技術的應提供相關技術論證意見及其他必要佐證材料。
第九條 建設單位提出示范項目申請,并經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市技術發展中心。
第十條 市技術發展中心收到示范項目申報材料后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通過的,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審;形式審查未通過的,當場退還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從市住房城鄉建委發布的建筑產業現代化專家庫中抽取,涵蓋設計、施工、部品部件生產等專業。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與申報項目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加評審。
第十二條 經評審符合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要求的,市技術發展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及有關資料報市住房城鄉建委。不符合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要求的,當場退還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收到相關資料并審核合格后,將該項目列入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實施計劃,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十四條 下達示范項目實施計劃后,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評審確定的示范內容和技術要求實施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在示范內容全部實施完成后,向市技術發展中心提出驗收申請,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驗收申請表(附件2);
(二)項目施工圖及相關設計變更文件;
(三)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和示范經驗總結報告;
(四)裝配式建筑施工安裝檢查、記錄等實施過程材料;
(五)裝配式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專項監理實施細則、部品部件質量證明等文件材料。
第十六條 市技術發展中心在受理驗收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示范內容全部實施完成的,向市住房城鄉建委報送驗收報告;經核實示范內容未全部實施完成的,建設單位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再次申請項目驗收。未完成整改或再次驗收不合格的,取消示范項目資格。
第十七條 經市住房城鄉建委審核達到要求的示范項目,在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視為驗收合格,由市住房城鄉建委發文公布,并頒發“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證書和標牌。
第四章 資金補助
第十八條 補助方式。采用“先建后補”的方式,在示范項目通過驗收后一次性撥付給申報單位;房屋建筑類項目按地上建筑面積進行補助。優先補助示范效益明顯的項目,資金總額度用完后不再補助。
第十九條 補助標準。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示范項目,根據項目示范內容和示范效益,每平米給予200元資金補助,單個示范項目最高補助金額800萬元。
第二十條 補助對象。資金補助由建設單位申報,也可由建設單位授權的工程總承包企業、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等相關單位進行申報。申報單位的工商注冊地應在我市范圍內。
第二十一條 補助申請。示范項目驗收合格后,由申報單位向市住房城鄉建委提交資金申報表(附件3),提出資金補助申請。
第二十二條 資金撥付。市住房城鄉建委在對申請材料審核后,將補助資金撥付至申請單位賬戶。
第二十三條 優先支持示范項目參建單位評優評先,將示范項目實施作為重慶市優質工程(設計)獎、魯班獎等評選條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對示范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參建各方按有關技術標準和示范項目評審意見實施工程建設。
第二十五條 市技術發展中心應對示范項目做好技術指導與動態管理,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至市住房城鄉建委。
第二十六條 示范項目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每半年向市技術發展中心報送工程進展情況。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資格,停止撥付或收回已補助資金,兩年內不受理該項目建設單位示范項目申報,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項目示范評審要求實施的;
(二)示范項目驗收未通過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偽造建設實施情況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自2023年2月1日起,申報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的,應符合本辦法有關技術要求。
《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渝建〔2015〕371號)、《關于調整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項目資金補助政策的通知》(渝建〔2018〕480號)同時廢止。